深圳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3-07 11:23:49  作者:尹志明  文章分类:诉讼须知

深圳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同时加大了被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有利于促使运输经营单位加强监管挂靠车辆,有利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是针对受害人与车辆经营方的,而不是针对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如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有挂靠协议,明确规定“发生事故,由挂靠方自行承担责任,被挂靠方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向挂靠方追偿”,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个人认为,这样的协议,应该有效,但不能通过挂靠协议免除被挂靠单位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针对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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