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6 14:32:48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车辆转让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成功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70号
原告林某南,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揭东县X镇X村三零号,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0621XXXX。
委托代理人林某生,男,身份证号码44052519560618XXXX。
委托代理人洪某涛,广东良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路中X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9540****。
负责人陈某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舟,男,1972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0619XXXX。
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泽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生、洪某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2日驾驶粤B9N***货车在龙岗区罗瑞合南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2009年5月1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原告赔偿105011元。加上原告为其他人支付的医药费,原告共计损失人民币172521元。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材料向被告索赔第三者商业险。被告以保险车辆被保险人为洪某炎为由,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没有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25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本案合同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粤B9N***号车辆系案外人洪某炎购得,在案外人洪某炎占有该车期间,向被告投保。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出具保单,被保险人为案外人洪某炎,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多个险种;保险期限为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10月25日。2008年7月18日案外人洪某炎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原告,车辆转让后未在被告处履行批改手续。2008年9月2日,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在龙岗罗瑞合南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堂、杨某芳、郑某湖受伤,车辆及货物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就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赔偿赵某堂医疗费人民币61212.5元,原告赔偿杨某芳医疗费人民币2733.5元,误工费人民币500元;赔偿郑某湖医疗费人民币2664元,误工费人民币400元。因与赵某堂就其他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赵某堂就此次交通事故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某堂的损失为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54195.3元、护理费人民币8300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2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096.03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1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15011元,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05011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在赵某堂治疗期间借给其生活费人民币5800元,故判决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9211元。判决后,原告与赵某堂均未上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洪某炎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购得投保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被告索赔。虽然原告在购得保险车辆后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但该行为并未导致保险车辆风险增加,因此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成立。除原告给付杨某芳、郑某湖的误工费无发票及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外,其他费用原告均提供了发票及相关证据,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保险金为人民币1716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南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71621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泽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