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案例: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2018-04-03 15:55:27  作者:尹志明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案例主旨】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员工因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应该自达到退休年龄时起算,一年内申请仲裁,逾期则被认定为超出仲裁时效,一旦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而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简介】

A员工诉称:自2001年开始在B公司上班,但从2014年8开始,公司因经营困难,每月只发放部分生活费,大多数工资没有发放,至2015年6月开始就开始停工,之后,公司就没有再支付任何工资,但是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7月8日,A员工主张被迫辞工,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4年8月-2015年5月期间少发的工资32000元,以及2015年6月-2016年5月期间工资24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A员工于2014年10月8日就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其请求劳动仲裁应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进行,逾期超过仲裁时效。A员工于2016年7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应该驳回其请求。2014年10月8日之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存在劳务关系,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驳回A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4年10月8日就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A员工应该在2015年10月8日前提出仲裁,逾期超过仲裁时效。

其次,2014年10月8日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所谓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迟延支付工资等违法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只是劳务关系时,并不享有该项权利。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保险理赔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尹志明律师 > 尹志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