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与工伤认定

时间:2009-02-28 11:24:20  作者:尹志明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各个地方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类似或相同规定。而相比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可以看出,新规定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限制,同时,也取消了事故责任的限制。使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更大。也就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

  取消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比较好理解,也容易操作,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条件,不论受伤的员工在事故中承担怎样的事故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限制,是不是就意味着对于事故时间和路线就没有要求了?是不是一旦员工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主张为工伤呢?显然不是。

  因为新规定依旧要求“在上下班途中”。既然是上下班途中,就一定有时间和路线的限制,如果对于上下班途中没有时间和路线的限制,就无法衡量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比较而言,“规定的时间”主要是指员工所在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在加上合理的时间段。没有这个限制则不仅仅包括这一时间段,还包括员工异常的上下时间,如可以证明的迟到,早退,请假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异常上下班时间。取消了“必经的路线”也不是以为这对路线没有要求,应该在合理的路途中。“必经的路线”其实会给工伤认定带来混乱,因为,现在城市交通四通八达,两点之间的行驶路线并不唯一,很难确定哪一条路线为必经的路线。

  但是,取消了“必经的路线”,还是应该有一个通常概念中的合理性路线,或者说,员工应该就自己发生事故的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进行解释。不能让一个员工在任何地点发生事故都主张为工伤,甚至,一个在深圳上班的员工,在外省发生事故时也主张为工伤。这样会无限制地加大单位的负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救济“员工为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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