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时间:2009-10-12 21:48:37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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