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7 09:26:2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安女士撤诉后找到我,我看了案件材料,觉得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二中院发回重审也是正确的。本案中,驾驶员甘某是外地人,现在无法联系到,将来即使判决了,也拿不到赔偿款。郝某有赔偿能力,但从法律上无法让其承担责任。郝某说车辆是从郭某借的,其说法已记入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实的事实。经查,车辆登记的车主为郭某,郭某是北京人,其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但是让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从民法的角度,车辆出借后,实际的控制人不是车主,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车主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该人驾驶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将车辆借给喝酒的人驾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3、将安全性能存在缺陷或报废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4、车主其他过错情况。而本案,郝某是有驾驶资格,甘某也是有驾驶资格,车辆安全系数合格,作为车主的郭某并没有过错。从这个角度分析,让郭某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可能。考虑到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本案必须让郭某承担责任,如何寻找法律突破口?得换一种思维方法也许能得到启发,凭着多年的律师经验和对法律的悟性,我提出:“本案无法得到赔偿的原因,关键就是没有交强险,交强险缴纳的义务是车主,这个义务是法定的,如果车主违反法定义务,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保险赔偿的,车主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安女士非常赞同我的观点,最后按照我的观点另行起诉,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我的代理观点非常重视,最后按照我的代理意见判决由驾驶员甘某承担责任,车主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安女士也顺利拿到了久违的赔偿款。
这个案件不是什么大案,但朝阳区法院针对这种因为车辆没有保险无法获赔的案例,判决让车主承担责任,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尚属首次,这样的判决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有效的保护了受害者,体现了律师参与诉讼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