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4 12:44:34 作者:刘传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缕阳光值多少钱?”如果有人这样问你,你一定会感到莫名其妙,“阳光怎么能用钱来衡量?”但谈到“讨要采光权”案件,你可能就会明白这其中的道理。但即便这样,你真正能回答上来“一缕阳光值多少钱”的问题吗?近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讨要采光权”的官司中,正是找到了将“阳光”量化的“方法”,才使得17户居民最终获得了巨额补偿。
据悉,这也是我省第一次依据房产贬值程序进行赔偿的案例,其标本意义远远大于案件本身。
转眼之间阳光不在 为讨采光权17户居民上告法院
2001年年初,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5号楼正式落成,可是刚刚高高兴兴搬进新房的居民突然发现了问题,“这房子怎么一点阳光都见不到,连养花都养不活!”尤其是住在5号楼2层、3层的居民(1层为车库),冬日里想见阳光比登天还难。
“买房时也没发现这问题呀?”感到纳闷的居民找到了沈阳市规划局。经过了解,居民们发现,原来问题出在5号楼前的7号楼身上。“原来审批的规划许可证上规定,7号楼是5层建筑,可现在却变成了7层建筑,就是这多出来的两层把我们的阳光都挡住了。”
2003年4月29日,5号楼2、3层17户居民把开发商沈阳威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挡光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认为,原告与自己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无权要求自己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由于7号楼的6、7层为违章建筑,被告的理由被推翻。
认定了挡光事实的存在,但是如何对居民进行赔偿呢?双方遇到了新难题。“在以往类似的采光权案件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法院判决大多只依据损失的光照时间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每分钟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并没有相关依据,各地法院所判金额也不等。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沈阳地区居住建筑光照时间为大寒日光照时间在不足2小时的情况下所缺失的光照时间,给予一定的补偿金额。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斌、蔡明福两位律师感到,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赔偿方法难以真实反映居民们的损失。
新标准 解决赔偿难题 房屋贬值金额成为赔偿数额依据
在官司几乎停顿的时刻,原告代理人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方案:评估房屋在挡光前与挡光后的房地产价格差异,参照此差异金额进行赔偿。于是,围绕着17户居民的挡光房间有了两份鉴定书。“在以往的采光权案件中,只做一个是否存在挡光事实的鉴定。但在我们这个案件中,既有确认挡光事实的鉴定,又多了一份计算赔偿金额的鉴定。”
邹律师所说的两份鉴定是指由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证明17户居民的房间确实存在挡光的鉴定和由辽宁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在《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标明:本次评估只考虑由挡光引起的房地产价值减损,未考虑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其他因素。
正是此项评估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认定被告建设开发的位于原告所购房南面的7号楼房,增加的6-7层属于违章建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房屋日照减少,房屋价值减损,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7户居民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了40余万元。获赔最多的5户终日不见阳光的居民,每户获得47000元的赔偿金;其余住户最少的也获赔2000余元。开发商服判,支付了40余万元的赔偿金。
新判例 具有标本意义 这种方式能够更真实反映损失
17户居民的委托代理人邹斌律师介绍说,该采光权案件的标本意义在于,第一次依据房产贬值程度赔偿,真实地反映了居民的损失,有利于保护居民的利益。
邹斌律师解释道:如果按照以往的标准鉴定,其中一户三阳居室在大寒日其采光窗的采光时间分别为:75分钟、47分钟、51分钟,平均采光时间为57.7分钟,故该居室在大寒日采光损失为62.3分钟。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进行赔偿,则金额较低,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居民的损失。
邹律师告诉记者,利用房产贬值后的差价来进行挡光赔偿的方式,在省内还是首例,这种方式更加科学,也更接近居民的实际损失。“据我所知,以往类似案件中,赔偿金额最高为1.7万余元,但此次住户得到的赔偿金额最高达到4.7万余元,比之前高出近3倍,这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值得借鉴。”
邹律师同时认为,现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于“讨要采光权”这样的案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完善,以便在以后的判决中有合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