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热案:医疗保险重复索赔是不当得利还是于法有据

时间:2009-01-10 21:31: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件实录】

  2005年10月15日,合肥市育新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吃午饭,端着一盆热汤的老师不慎将汤盆打翻,热汤泼在方然小朋友的颈部、胸部。治疗二十多天后,方然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经鉴定,方然构成十级伤残。方然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育新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三万余元的赔偿金。

  在获得幼儿园的赔偿后,方然父母想起,在孩子被烫伤前一个月,他们刚给方然买了一份合肥人寿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其中包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3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元,以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方然的母亲王昌云认为,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事故处理完后,王昌云找到合肥人寿理赔,但遭到了拒绝。

  合肥人寿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都属于医疗保险合同,而医疗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具有补偿性的特征,适用损害填补的原则。方然已经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双方争执不下。2006年9月30日,王昌云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引用贵州省高级法院一份通知作为判案依据认为:方然所投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从中获利,遂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

    而在此之前,湖南省一法院对一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却恰恰相反。法院认定重复索赔是“于法有据”的,理由是补偿原则虽然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但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获得对方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热案焦点】

“霸王条款”成为免责依据

   上海、广州等地法院也陆续出现多份医保支付后保险公司不再理赔的判决。2005年7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发出一份《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身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要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补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避免与减少可能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其性质是一种损失补偿性的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

  保险公司认为,能够理赔的应该是被保险人自己亲自直接支付的,别人支付过的就不能再次赔付。

  安徽师大一位法学专家说:这明显是‘霸王条款’,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实现保险合同利益设置了一定前提,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实现利益保障的责任,明显是一种侵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行为。

  律师说,这也不符合实际,如果肇事者和被保险人协商好,先由保险公司理赔,等拿到保险公司赔的钱后,肇事者再赔,保险公司能不赔吗?如果被保险人出现食物中毒,保险公司可以让他找工商、质监、销售商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同时买了两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让他找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索赔,借此来扯皮推诿,这样就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无法保障。

【编后语】

    医疗保险重复赔偿是否颠覆了保险业“行规”?究竟这是法律上的争议,是源于立法上的漏洞?还是霸王条款的无礼要求,归根究底是保险公司与法律规范的博弈,最终的承担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如何应对,尚需要作为正义的法规的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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