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售损利益,邦治律师来维权

时间:2009-02-14 19:42: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3年9月26日,某人民政府与濮阳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合同,约定某政府将其下属的某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按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仅支付了60余万元的收购款,就对某国有企业出售的硫酸设备生产线以40万元的价格进行处理,给某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致使某政府不能偿还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死亡职工遗属补助、工程款及其他款项等,使某国有企业职工陷于无工可做,无班可上,无收入来源,该退休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困难境地。在多次督促、协商后,双方无法就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某政府与某国有企业聘请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张雅维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将濮阳某公司起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资产收购合同,判令该公司支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四项补贴、遗属补助等202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赔偿资产损失188.98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濮阳某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资产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收购款,并要求赔偿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在庭审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并就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政府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该公司出售国有企业,所签订的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不符合该类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出售合同应予解除。由于该合同已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价款。濮阳某公司接受该企业资产的同时接受了该企业职工,并组织职工进行生产经营,在此期间,该公司未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劳动政策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等费用,对拖欠的该部分费用,该公司依法应当缴纳。据此法院判决该某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不生效,予以解除,某公司将依据合同取得的某国有企业的资产返还给某政府,对不能返还原物的部分返还价款,某政府返还某公司价款66万元,某公司向某政府支付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1937275元,驳回该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濮阳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濮阳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执业机构: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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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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