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时间:2009-03-24 15:04:50 作者:王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律 师 函
(2008)斗律函字第09号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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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市****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智律师处理贵司与该司业务往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现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司:
经查,贵司二00七年期间先后在**市****有限公司购买无缝管、元钢、钢板等各类钢材共计人民币184131.15元,该司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于2007年12月13日向贵司开具二份增值税专用**(**编号与金额分别为:02581**金额107088.49元;025814**金额77042.66元)。由于贵司业务经办人员工作调动,至二00八年十月贵司在仍未按承诺付清货款,严重违反了当初双方的约定。
贵司在行业内有着不错的声誉与商誉,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诉讼,于贵司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业务伙伴,该司亦不愿意以此行为损害贵司的利益,但自己的合法利益又不可能不去维护。作为律师,我们一直认为诉讼是最后而不是最好的途径,望贵司在2008年11月30日前付清货款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如到时贵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本律师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贵司除仍应履行该付款义务外,还将支付违约金、货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其它诉讼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候复!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智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