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通事故
时间:2009-03-24 15:07:41 作者:王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 事 诉 状
原 告:***(系死者***配偶) 女 54岁汉族 无业
原 告:***(系死者***之子) 男 32岁汉族 下岗待业
原 告:***(系死者***母亲) 女 77岁汉族 无业
三原告住址:***市***区***街72号22栋1单元6楼9号
联系 电 话:*********
被 告:****(交通事故肇事者、川*****汽车车主、驾驶员) 男 33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 址:**县**镇***村4组 现被羁押在***市看守所
第 三 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公司 地 址:***市***街27号*******大厦1号楼18层
邮 编:610000 联系电话:**********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 请 求:
1、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及为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270887.40元;
2、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
3、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26日10时40分,在***市城区***路499号****公司处,被告驾驶川*****车辆(该车在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经抢救无效死亡。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费用一事协商未果,2007年11月1日原告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肇事车辆川****(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贵院已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使本次交通事故尽快解决,根据法律之规定现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原告:
原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市**区人民法院(2007)船诉前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07―02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以及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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