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工伤认定
时间:2009-03-24 15:08:36 作者:王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系死者***配偶) 女 54岁汉族 无业
原 告:***(系死者***之子) 男 32岁 汉族 下岗待业
原 告:***(系死者***母亲) 女 77岁 汉族 无业
原 告 住址:**市**区**街72号22栋1单元6楼9号
联系 电 话:
被 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市***区遂州中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诉 讼 请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市劳医(2007)不字第14号《关于不予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申请的通知》,并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男,57岁,身份证号码********,2000年6月退休后于2007年7月经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进入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大门门卫,月工资500余元。2007年10月26日10时40分****上班过程中,在公司大门处被第三人****驾驶的川****车辆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于2007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4日被告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3』261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注:以下简称“省厅复函”)作出**市劳医(2007)不字第14号《关于不予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申请的通知》。原告随即向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是复议机关至今依然对此**未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6月26日下发的该“省厅复函”与2003年4月27日**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不一致且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成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省厅复函”仅仅是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函”的形式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必需具备的形式和效力,不应当且不能够再成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的**市劳医(2007)不字第14号《关于不予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申请的通知》是错误的,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撤销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认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原告:
原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一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3』261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07―02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人证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