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无罪智辩陕西第一诈骗案

时间:2008-12-15 15:49:08  作者:张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这时一起高科技、高学历的犯罪,五位公司高管均毕业于名牌大学,其中更有留日金融学博士。他们实施了大量的违法行为,掏空了精密股份,造成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的严重后果。

律师无罪智辩陕西第一诈骗案 

                                  文\张平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密股份)是陕西一家上市公司,被誉为行业“西北一枝花”。就是这样一个曾经辉煌一时的国有企业,却被推上了涉嫌法人犯罪的被告席。开庭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庭早早就坐满了人。精密股份合同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案在此开庭宣判。该案因涉案标的过亿,犯罪手段隐蔽,高智商、高学历犯罪,造成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的严重后果,在省内外影响重大,被称为陕西第一大案。被告张华、葛意生等人皆名牌大学毕业,其中更有留日金融学博士,均为上市公司高管。他们是如何一步步将上市公司推入“犯罪”的深渊?

   精密股份200多名员工代表赶来旁听宣判。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光判决书就长达48页,审判长用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将判决宣读完毕。当审判长判决被告单位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无罪时,全场参与旁听的精密股份员工激动万分,群起鼓掌,压在职工心头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下了。我所高漫、袁康锋两位律师作为精密股份的辩护人,进行了精彩、成功的无罪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我所律师的风采。

案情简介

   1998年前后,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采用虚构公司实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与陕西省国资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取得了精密股份控股权。取得控股权后,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对精密股份的经营业绩进行虚假包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配股说明书等报中国证券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约2.25亿元,造成精密股份被终止上市。并且,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通过对外拆借等方式,非法占有精密股份资金1亿余元。同时,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还用精密股份股权作担保,为深圳天华、珠海天华等公司在银行贷款,形成诉讼债务6亿余元,造成精密股份股权、厂房及土地被国内多家法院查封、执行,职工连续7个月发不出工资等后果。2004年九、十月间,精密股份近千名职工情绪激愤,多次群访堵路,围攻机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事件,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调查处理。2005年3月26日,该案被中共陕西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列为全省重点督办案件。中纪委也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2007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精密股份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精密股份被指控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罪名,列为第一被告。如果上述罪名成立,精密股份将面临刑事、行政、民事等多项责任。特别是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旦成立,精密股份将处于广大股民民事集团诉讼的巨大败诉法律责任中。这对于正处于企业艰难阶段的精密股份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并有可能引发新的职工群体上访,堵路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熟悉案情和疏导职工情绪

   面对本案复杂的案情,涉嫌罪名、涉案当事人众多,开庭日期日益临近的压力,高漫、袁康峰律师以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从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接受了精密股份的委托,担任精密股份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他们在第一时间就投入工作,迅速熟悉案情。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多次去精密股份走访、调查,了解案情,并听取精密股份领导层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同时,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去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调阅检方所指控的证据材料。对整整三大箱共127卷证据材料进行遴选、梳理、复印,回去后不辞辛苦日以继夜的工作,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阅读、批注、分析讨论,对检方所指控的罪名及相关证据有了充分的认识。

   广大精密股份职工对将精密股份列为第一被告非常不满,他们不明白受害人最后为何反倒成了被告。有人甚至提出去政府、法院等机关上访闹事。高漫、袁康峰律师耐心的进行了疏导,劝说他们要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会洗清精密股份的不白之冤。经过高漫、袁康峰律师的耐心劝导和讲解法律,职工终于打消了群体上访的念头,理智的等待法院的裁判。

分析案件、确定思路

   透过本案表面上错综复杂的案情、六项指控罪名、六位被告以及检方所提供的127卷厚厚的证据材料,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高屋建瓴,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本案案情,对案件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两位律师认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合同诈骗罪属于纯正的欺诈犯罪,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本案从整体上看,自始自终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都是在利用精密股份的上市公司身份进行非法融资。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公司实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非法取得精密股份的控股权。这仅是合同诈骗行为实施的第一步,并且是为了实施更大的诈骗做准备。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骗购股权并不是其最终目的,而是看到精密股份是上市公司,有很好的项目和很强的融资性,可以为他们获得大量的资金。为了获得配股,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利用对精密股份的实际控制,以精密股份名义大量虚增销售数额,购买进项增值税发票、虚构利润,向证券机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最终获得配股,非法获取2.2亿的融资款。在此过程中,实施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欺诈发行股票等数个行为,仅是实施第二步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和行为表现,而非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仍是通过这些手段和行为,非法取得和占有大量的资金。上述行为均出于合同诈骗一个故意,为达到骗取精密股份财产的目的所进行,是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合同诈骗行为的继续和深入,具有整体性。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符合牵连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精密股份不存在检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首先,检方对精密股份的指控存在逻辑错误。因为同一个主体不可能在同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既是加害人又是被害人。实际上,精密股份及3000多名职工才是最大的受害人。其次,检方所指控的欺诈发行股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行为,均是在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取得精密股份控制权后所为,目的是为了更好进行非法融资,是其合同诈骗行为的延续。精密股份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仅是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进行非法融资的工具,是被害单位。对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实施或掌控的犯罪行为不知情,董事会也没有授权或同意任何人进行犯罪活动。最后,欺诈发行股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行为虽以精密股份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实际犯罪所得利益归属精密股份的控股股东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所有。精密股份并没有获取犯罪行为所得利益。相反,由于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精密股份被终止上市,形成诉讼债务6亿余元,公司股权、厂房及土地被国内多家法院查封、执行,职工连续7个月发不出工资等后果。

   基于以上对案情的分析,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认为精密股份案件是深圳天华及以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精密股份实质上是受害单位,因而不构成犯罪。并起草了数十页的律师意见书呈送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

开庭审理

   2007年6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嫌罪名、被告众多,经过连续七天的开庭审理,方将本案审理终结。开庭前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认真准备,起草了律师辩护意见、庭审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意见等多份法律文书。

   在开庭审理中,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依据事实和娴熟的法律知识,通过严谨的辩驳,依法对精密股份进行无罪辩护。指出精密股份不构成犯罪,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欺诈发行股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主观故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没有同意、指使、授权任何人进行犯罪活动,也不存在与被告人之间的犯罪故意,所有行为都是深圳天华及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亲自实施和掌控,精密股份是实际的被害人。如判定精密股份有罪,则被害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而真正的加害人却因此逃避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庭审中,针对张华、葛意生等自然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精密股份董事会授权他们从事犯罪行为,张、葛等人仅是正当履行职责的狡辩,高漫、袁康峰律师及时洞察其欲推卸自身责任,转嫁于精密股份的用心,依据事实和娴熟的法律知识,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驳,申明了精密股份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

   在长达七天的法庭审理中,高漫、袁康峰律师敢辩、善辩,分析到位,释法准确,最终西安中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观点,依法判处精密股份不构成犯罪。

结束语

   在高漫、袁康峰两位律师精彩的无罪辩护下,精密股份最终被判定不构成犯罪,真正的犯罪分子也得到了法律应有的严惩。我所高漫、袁康峰律师强烈的大局意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庭审中慷慨激昂、据理力争的辩驳,给所有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五位被告正年富力壮,商场上春风得意,本该有着众人艳羡的美好前程,最后却害人害己,一步步葬送掉自己的未来,给家庭、亲人带来无尽的伤恨。人们在叹息他们的不争时,更多的应该是对自身的警醒,希望他们的结局不会再发生……

              

注:本文被2008年《民情与信访》期刊第9期全文刊发

执业机构: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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