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6 10:05:24 作者:张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7年西安统计数据
指 标
2006年
2007年
全市常住人口(万人)
822.52
830.54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1473.68
1737.1
地方财政收入(亿元)
96.31
125.3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475元/人
25012 元/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905元/人
12662 元/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809元/人
4399 元/人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987元/人
10098 元/人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709元/人
3381 元/人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1.6
104.7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103.6
10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5012÷12×6=12506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10098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农村居民:3381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12662×20=253240
农村居民:4399×20=979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012÷12×6=1250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012×4=82048 25012×5=10256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2048~1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