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张昱君与德国律师研讨

时间:2008-12-10 13:32:52  作者:张昱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天津律师与德国律师的专业研讨

张昱君

 

2008年,张昱君律师参加了由天津市律师协会、德国律师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德国律师国际论坛。

 

天津市司法局局长罗昭、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矫捷,市司法局副局长高从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冯秀梅,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刚,德国律师协会副会长Verena Mittendorf,德国联邦司法部检察官Michael Neuhaus出席了论坛开幕式。

 

其间,中德律师同仁就中德两国刑事法律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德国律师很关注我国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尤其对《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的内容非常感兴趣。

 

德国律师称,德国没有一部劳动法法典,关于劳动关系保护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而且德国政府不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解除或终止等程序,劳动者权益主要由劳动者自身或工会组织采取各种形式予以保护。

 

通常情况下,德国的劳动合同条款的商定,争议的解决,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等内容绝大多数都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雇主协商确定。

 

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在保护劳工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中国的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层面上的力度则小得多,这使得雇主与雇员难免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雇员强调自己是弱势群体,不懂法,没有很好的渠道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雇主也会在发生争议时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原本协商一致才为之的事实,由于难于举证,而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在签订合同或争议解决之中,有工会作为专家参与谈判,在完善合同条款或是达成争议调解方案的过程中,无疑会起到重要而且有益的作用。

 

研讨会时间很短,仅是就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探讨,这只是个开端,两国律师将就各层面的法律问题及律师实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相信通过这种交流与相互学习,会促进两国法律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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