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改革必须秉承务实态度

时间:2008-12-23 00:13:49    文章分类:法律杂谈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秉承务实态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纵深推进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此轮改革较之过去更为深入,直面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改革措施也更趋务实。

在此轮改革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两项改革纲领性文件,完成了包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收回死刑核准权等重大改革举措,但是,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人事、经费上的充分保障,改革任务不可能由法院一家主导完成,因此,两项改革纲要提到的改革任务,尚有许多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得并不彻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也引致部分学者对法院司法改革提出了“眼高手低”的批评。

从这轮法院司法改革的内容看,主要是落实中央政治局已经批准通过的司法改革方案。也就是说,改革内容已经获得中央首肯,也势必会得到其他中央部委在政策、人力、财政上的充分支持,在操作性上已经得到了保障。

至于改革的具体对象,相对以前也更趋严谨。以刑事领域的改革为例。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7年1月1日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实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然而,这项改革更多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没有动及全身。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机制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表现是,刑事证据规则仍未有效建立;死刑案件事关人命,但审理期限却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不能满足严格审查的时间需要;量刑随意性较大,量刑程序缺乏规范,导致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能有效发挥作用,许多刑事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判了白判”,刑事被害人仍然无法获得救济,国家救助无据可依。可以说,体制改革等大的改革只是一个“下决心”的问题,而上述机制性障碍,才是务实改革更应关注的问题。

令人欣喜的是,中央及人民法院的此轮改革,均将上述内容纳入改革范围。除人民法院将针对死刑案件制定证据审查规则外,全国人大也即将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在人民法院提出的10项改革任务中,包括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完善刑事诉讼二审、再审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逐步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以及“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生活因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

在过去的法院改革中,改革者更关注工作层面的问题,人事、经费保障上的问题却经常被忽略。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大量通过司法考试的高校毕业生愿意从事审判工作,却受制于僵化的政法编制制度,另一方面,中西部许多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量流失,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法官荒”的情况。一些法院设备老化,经费紧张,法官的工资被“拖欠”,一些法官甚至在“危房”中办公。此轮改革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作为改革的两大重点领域,正是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基层法院经费实现中央、省级负担的改革措施,不仅能够缓解困难地区法院的财政压力,还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等老大难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我们相信,只要秉承务实态度,本轮司法改革一定能够在“深化”二字上做足文章,真正促进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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