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时间:2008-12-23 11:07:30    文章分类:律师常用文书范例

申请人:王××,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路143号。
  申请人因原告张××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2006年6月,申请人与原告西宁市永胜汽车配件商店签订了一份汽车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原告提供价值15万元的汽车配件;自订立合同起一个月内由申请人负责将货物由兰州市发往西宁市,并在西宁市向原告交货;原告预付申请人4万元订金,但在2006年7月,双方因汽车配件型号发生议,导致合同末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原告于2006年8月2日向西宁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双倍返还订金。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并末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西宁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年8月13日

执业机构: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吉林 四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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