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时间:2008-12-23 11:11:29    文章分类:律师常用文书范例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甘肃省××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推广站。地址:兰州市×××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站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甘肃省××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市××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3212元;
    2.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保管费、运输费、卸车费共计2386元。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6年1月22日、1月28日分别签订了二份食品添加剂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出售l0200公斤cmc系列食品添加剂,货款共计222000千元。2006年2月22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交付了食品添加剂。收到货物后,反诉人发现所运货物与合同中约定的类型不符(见证据一);包装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见征据二)。反诉人对部分货物进行化验,发现混浊体严重,并有异味,属伪劣产品(见证据三)。基于此,反诉人2006年3月29日与被反诉人交涉,双方达成了由××食品有限公司将全部货物的96%自行提走,反诉人承付已售出的4%货物贷款的协议。2006年6月18日××食品有限公司委派销售员刘××来催要货款,反诉人方法人代表王××当即表示,货款一定偿付,但钱尚未完全回笼,应宽延几天,并当场认定货款额为13000元,该认定远远超过了售出4%货物的款额。但时隔不久被反诉人却突然起诉,要求返还拖欠款18000元,致使本应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反诉人认为:欠债还款乃天经地义之理,但上述货款未能及时兑付的原因却是由被反诉人先行违约造成的,货物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包装标准也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之质量低劣,已属严重违约,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但被反诉人却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径先起诉。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甘肃省××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2006年×月×日
执业机构: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吉林 四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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