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思荣财产返还案 代理词
时间:2008-12-24 09:44:29 文章分类:经典代理词
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纪思荣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徐文瑞一审的诉称事实和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证据;对公主岭市一审法院的判决,都作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首先表明,我的当事人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合法。为协助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本案的诉争事实和焦点已经十分清楚,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的诉讼主张是,由被告纪思荣返还所支取的存款,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返还之诉,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规则上看,原告作为权力主体,在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所针对的义务主体错误。从民法理论上讲,原告的请求可以视为物权返还,物权返还又分为无权占有返还和不当得利返还,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该针对物的占有人行使,也就是说,应该针对有返还义务的占有人行使。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明显偏袒不公
三、一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正因为如此,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明显不当,判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九的规定,与本案审理的内容和判决结果毫不相干,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该条款规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审审理的内容是是否返还,判决结果是返还,没有涉及到对行为的变更或撤销,既然是判决返还,为何不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财产返还的规定。
20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