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 抢劫案 辩护词

时间:2008-12-24 10:10:14    文章分类:经典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律师法的的规定,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安利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安利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利抢劫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的认定,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安利虽不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就全案而言,被告人安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抢劫犯罪行为的实施等方面,与同案的其他两名共犯有着明显的不同,具备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案发前的预谋来看,本案所指的预谋是两次,在两次预谋中,对于犯罪的主张和提议均都不是被告人安利所为,被告人安利的表现只能说是迎合。      2、从抢劫行为的实施来看,对被害人直接施以拽倒在地、脚踢头部的行为均是被告人冯佳所为,被告人安利也还是处于策应的地位。      3、从主观恶性来看,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另外两名同案均已携带刀具,唯有被告人安利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从预谋到犯罪实施以及没有携带凶器等诸多表现,均可看出被告人安利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4、从悔罪表现来看,被告人安利从归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都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仅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还有悔罪的表现。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人安利曾向辩护人提出,揭发一起警方未有掌握的持刀抢劫出租车案,争取立功,后经核实,此案已经进入侦查阶段。立功虽说没有成立,但由此可见被告人安利的悔罪表现是积极的。      上述几点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安利量刑平衡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安利的量刑,应低于另外两名同案较为适宜。                                                   辩护人:连有斌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10月16日
执业机构: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吉林 四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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