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职工走投无路,哭诉无门

时间:2008-12-24 22:42:17    文章分类:法案社会聚焦

              



吉林油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已经裁决)。法院不管(不依法立案),开了一封由吉林油田自己管理的介绍信推给企业;企业不管,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推给法院;政府不管,国家信访局给企业开了一封《来访事项转送单》再推给企业。就这样一个典型的违法案件,成为中国谁也不管最具代表性的冤案。法院和政府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和依法行政的,如果有法不依、有案不立、违法不究、法外施恩,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形象,如果国家失去了公正,那么还让我们这些上有老、下有小、身体有残疾的伤残人员到哪去讨回公道呢?
本案焦点:
一、吉林油田(企业)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
二、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争议?
三、法律有明文规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就是不依法立案!

四、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没有政策依据!

五、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为被告(吉林油田)提供故意隐瞒事实的假证?
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介绍信,把原告交被告管理,逼83名原告多次进京上访!
七、法院、企业、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能解决而不解决,是不是激化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下面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分别论述这七个问题:
一、吉林油田(企业)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

83名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原系吉林油田因工致残职工(有《吉林省职工伤残等级证书》为证,该证书附后)。
吉林油田故意隐瞒和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意隐瞒和违反国家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有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故意隐瞒和违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于2000年9月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其欺诈和违法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时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吉林油田下发的吉油劳字[2000]40号、吉油办秘字[2000]26号、吉油劳字[2000]53号文件和吉林油田提供的格式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证(三个文件和《协议书》附后)。解除劳动合同后也不发给因工致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证)。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它油田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大庆、辽河油田等)。
如果吉林油田是依法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协商(即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因工致残职工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吉林油田解除因工致残劳动合同之后也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说明吉林油田解除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不但没有进行协商,而且是违法的。
二、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明确指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吉林油田“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证),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三、法律有明文规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就是不依法立案!
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不服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裁决书附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共同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裁定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却下发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之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既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又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条件,可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国家法律,就是不依法立案,这不是典型的违法执法又是什么?

四、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没有政策依据?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众所周之,国家在制定任何政策的时候,都要以现行法律为前提条件,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另外政策不能废止法律,如果用政策废止法律,其结果就是拿法律当儿戏,就是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给国家制造混乱,破坏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国家根本就不能制定“劳动争议案件不由人民法院主管、审理”的政策。
五、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为被告(吉林油田)提供故意隐瞒事实的假证!
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派代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全国人大办公厅给吉林省人大办公厅开了一封介绍信。吉林省人大办公厅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给吉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呈送一份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报告(该报告附后)。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吉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呈送的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报告,其造假证据有三
一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说83名原告不是因工致残职工。把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篡改成吉林油田解除83名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把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一案的裁决(该裁决书附后),篡改成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二是篡改案由。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经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由是“伤残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83名因工致残职工的申诉和上访,是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和枉法裁定造成的。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把退养职工、家属工的诉讼请求强加到83名因工致残职工身上,并混为一谈。83名因工致残职工的诉讼是因“伤残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和退养职工、家属工没有丝毫关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故意篡改事实、瞒上欺下作法既是对吉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的欺骗,也是对83名因工致残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三是编造法律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断章取义,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和李国光(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意。《解释》第七条和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都特殊强调,“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而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所以说,《解释》第七条和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不能作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吉林省和全国人大呈送的报告中为什么要故意隐瞒事实造假呢?这说明吉林油田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确实是违法的,法院应依法立案审理,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用故意隐瞒事实和造假来掩盖其违法执法的丑恶行为。自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造假报告之后,83名因工致残职工再到吉林省人大上访,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已复查结案”,并出示松原市中级法院呈送的造假报告。83名因工致残职工拿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造假报告到全国人大上访,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只是口头答复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方面的信函。
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介绍信,把原告交被告管理,逼83名原告进京上访!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已是违法执法,又把被吉林油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工致残职工(原告)交吉林油田(被告)管理(有松原市中级法院给吉林油田开的介绍信为证,该介绍信附后),实质是让被告管原告,创中国法院之最。由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公正执法,对吉林油田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83名原告被逼无奈,只好依法逐级上访,直至进京。
七、法院、企业、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能解决而不解决,是不是激化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违法案件人民法院不管,并推给企业。83名因工致残职工只好派代表到吉林油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访,吉林油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两份告知单附后),明知法院不受理,又把此案推给了法院。83名因工致残职工拿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可国家信访局明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不受理此案,却又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了一个《来访事项转送单》(该转送单附后),把本案又推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吉林油田。
至此,83名因工致残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是法院不管、企业不管、政府也不管。自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至今,83名因工致残职工曾多次到吉林省和北京有关部门上访,其中:
吉林省松原市人大信访办公室上访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4
吉林省人大信访办公室上访6
吉林油田上访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访2次(所在地北京)
国家信访局上访2
最高人民法院上访3
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室上访3
每次上访都有相关部门的来访登记和出具的信函为证(被堵截回来的上访还不算在内)。历经四年多的上访,由于法院、企业、政府之间故意推诿,敷衍,把我们这些伤残人员折腾的是身心疲惫,万念俱灰。无奈83名因工致残职工只好成年累月的奔走于申诉和上访的无间道。83名因工致残职工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那种违法不究怨声载道,法外施恩天昏地暗,强权胜于公理,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迟早会得到纠正。有人说“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即便是这样“迟到的正义”我们也要极力争取。

83名因工致残职工
2008年 12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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