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未定之时

时间:2008-12-26 12:37:43    文章分类:刑民案例选编

刑民未定之时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俞长麟 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经常困扰大家:怎样判断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还有随之而来的问题:律师在公安调查取证、决定是否立案的阶段,能否介入?很多时候警察对我说:“现阶段我们不接待律师!”;许多经验丰富的专家、律师在讲课时认为:“律师介入,风险不小!”

我想通过下面一个案例,谈谈我的做法及观点。

一 、案例简介 

美国KJ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J公司”)分别与某市时装厂有限公司、上海HH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S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浙江FKD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以下简称“托运人”)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托运人提供相关文件,KJ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将货物运往美国。2003年,KJ公司声称,部分集装箱被美国海关扣押,并向托运人提供了由其委托的代理公司从美国发来的传真,内容为美国海关的扣押通知。托运人立即分别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称遭到合同诈骗,并将KJ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Z某扭送公安局。一时间,各路公安机关通过不同途径、运用不同手段侦察此案,Z某及其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当我接受KJ公司的几位外籍负责人和Z某咨询、委托时,也觉得此案扑朔迷离,真假难辨。

时间紧迫,我连续几天对繁杂的合同、单据、票证、信函等仔细梳理,与委托人不断核对细节,并要求他们多次补充证据,最后认定:1、合同双方都是熟悉外贸的单位;2、在貌似合法的代理合同之下,隐含着托运人证照不全这一事实;3、双方理应清楚若被美国海关发现的后果;4、托运人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其实是想借助警方的力量,迫使KJ公司赔偿货款。

二、案例说明

能直接否定KJ公司或相关人员诈骗的证据就是美国海关的扣押通知原件!但因跨国代理、并且多次转手,KJ公司却举证不能。中国警方似乎也无法、或不愿去美国政府代为取证。

我通过EMS的方式向美国海关发出了征询函,结果杳无音信。我又计算好时间,于美国的下午四五点打电话至美国海关,通过一系列的转接,竟然找到了处理此事的警官!她承认是美国海关扣押了货物,并称由于KJ公司不是货主,因此不予书面答复。此后,我又整理出一套简明扼要、以时间为主线、以交易为逻辑关系的证据材料,并出具了本案不属刑事范畴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我详尽分析了整个交易过程,列举了法律依据,记录了我与美国海关的通话时间及内容。我将证据及法律意见书做了一式三份,分别保留于Z某、其父母及本律师处。我又不厌其烦地向Z某及其父母详细解释了目前阶段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他们应如何配合,又应如何合法保护自己,以及如何合理运用证据及法律意见书的方法。

三、一波三折

当时,经过多次文件往来,调查取证,谈话笔录,进进出出,历时半年,好像托运人和公安机关也就不了了之了。但因没有明确答复,Z某及其家人始终忐忑不安。

2006年春节之后,即将近过了3年之后的某一天,Z某突然紧张地打来电话:“上海市经侦总队又来调查此案了!”在突击谈话后,警察叫Z某补充两份证据,并通知本律师也去谈话。见面后,我着重强调:诈骗成立与否,关键在于KJ公司或相关个人有没有侵吞货物,能直接证明的事实就是美国海关是否扣留货物。而美国海关的电话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到的,我3年前打电话的程序也是可以重复的。因此,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最后,警官对Z某说:“幸亏你的律师工作扎实,否则那么长时间,怎么说得清!”又笑着对我说:“大家都是同行,思路是一样的,我们的调查就到此告一段落了,谢谢配合。”顿时,我和Z某悬了3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判断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决定是否立案的时候,律师可以为处于成人成魔的关键时刻的委托人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律师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也能起到独特的协助作用。若沟通及时,采用的手段合情、合理、合法,公安机关也会乐于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毕竟,两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建立一个保护人的价值的和谐法治社会。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俞长麟  律师

执业机构: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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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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