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5 21:24:04 作者:杨世渊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被告人郭亚伟共同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被告人郭亚伟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其盗窃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对被告人共同盗窃一案有了比较全面、清楚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郭亚伟在共同盗窃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亚伟是在被告人张磊、徐文超、高宝林已经在烟台实施盗窃犯罪后的第七天也就是2008年的7月26日晚上6点到的烟台开始参与犯罪活动的,被告人郭亚伟到来烟台是受被告人张磊的指使才来到烟台的;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被告人张磊和徐文超教唆的。作案的地点开始是徐文超带郭亚伟去的。国际长途的电讯号码是被告人张磊提供的。只有张磊的上线才能得到利益,之后返给张磊一部分现金。只有张磊能得到现金,而且被告人张磊没有给被告人郭亚伟等分得现金。被告人郭亚伟只是受指使参与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郭亚伟参与共同盗窃是数额巨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亚伟盗窃的时间是从2008年的7月26日18时坐火车到达烟台站以后,与张磊、徐文超、高宝林等(包括有高宝林的女朋友李秀梅也在)吃完饭以后在当晚的21点有徐文超领着郭亚伟出去开始作案的。从这时开始算起,郭亚伟参与盗窃的数额是:58998.75元。不足6万元。属数额巨大,而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予以量刑。并结合其从犯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以上两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辩护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世渊
二00二年三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