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

时间:2009-10-06 06:45:04  作者:烟台律师杨世渊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10-05 | 北京一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 标签: 律师被逐出法庭 

北京一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 结尾:我的评论 2009-09-15 16:50

北京一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
     法官为什么敢驱逐辩护律师?    
      今天看到了《北京晨报》的“北京辩护律师和法官争吵被逐出法庭”的报道后,作为一名律师,为同行遭如此待遇深感悲哀,也为中国法治之路感到深深的担忧。

  对报道中那位迟到律师我暂且不去谈他,理应得到批评,但对于那位被赶出法庭的律师,我感到深深的不平。试想,想象中应该素质较高的首都法院法官尚且如此,那么在中国这么辽阔的土地上,有多少个象报道中的律师那样,权利受到侵犯而投诉无门?有多少被告人因为这样的行为而蒙受不白之冤?更进一步的,如果那名律师不主动退出法庭,法警又会怎样的对待他?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谈何法治,谈何平等?

  在我国首都的法院发生了如此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法官以本案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庭审过程缓慢,本着节省时间的想法进行必要的简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时间不够你可以下次开庭,再次开庭,而不能以时间不够为由剥夺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律师的辩护权可是写在法律上的,不是法官一句话就能剥夺或者取消。当然法官是庭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可以对与庭审无关或重复的辩论进行引导,然而,该事件中的辩护律师是依法依职责行使正常的辩护权,他重复的是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如果这样也要被制止发表辩护意见的话,那么共案犯只要请一个律师即可,也就是第一第二第三等被告人的共同意见如下或者说第二被告的律师只说同意第一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法定权利仅仅因为法官的一句话就被剥夺了,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究竟是法官的权利大?还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不听?到了法治社会的今天,答案不言自明,以权代法的行为必须加以禁止,法律的尊严必须予以维护。

  再谈一下报道的文笔。作为新闻报道,首先应当真实公正,不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报道的文笔显然是贬低律师的形象,比如写“突然发怒”、“自顾自”等等,造成对律师形象的歪曲,影响律师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该报道引述的法条属于断章取义,有误导读者的嫌疑。引述的法条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它只适用于诉讼参与人违背法律规定,违反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的行为。但本案中,该辩护律师正常的行使辩护权利,就不能以此法条加以剥夺,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律师带出法庭,这不仅侵犯了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也间接的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该报道引用此法条的目的就在于模糊读者的视线,令读者对律师产生恶感,企图为法官的行为做冠冕堂皇的掩饰,是十分可笑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本案中,法官的行为显然违背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其打断辩护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能以非法的手段加以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由此可以看出,每个被告人都有进行辩护的权利,相应的,被告人所委托的辩护人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不能粗暴的加以剥夺,其辩护观点有相似或者相同更不应成为法庭打断其发言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其具体表现为,辩论原则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辩护律师有与公诉人、被害人进行辩论的权利,在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也就是说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对抗,法庭应当保证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不能无端的加以剥夺。本案中,该辩护律师正当的行使辩护的权利,根据辩论原则,不存在可以剥夺的情况。以此判断,该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值得商榷。究其原因,由于我国长期的处于封建社会,法制意识淡薄,缺乏法制的传统,这反映到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辩护权与控诉权权利不对等,律师不具有强制性权力,处于弱者地位。辩护律师对抗的是国家机器检察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辩护律师的个人权利显的十分的渺小,往往在法庭上得不到尊重,受到歧视,发言被莫名的打断。剥夺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就间接的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这与上面引述法律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更不符合法律正义和公正的价值取向。

  此事在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司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本案中,法官只关心被告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而剥夺辩护律师的权利,正是“重实体、轻程序” 的典型表现。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往往只着重于犯罪分子的罪名、刑罚等方面,而忽视了程序法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辩护权利等现象,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没有法定程序的法不可能是正义的法,也不可能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没有程序法的约束,执法者的权力将无限的扩大,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法治社会绝不容许这样的情景出现!

  作为一名律师,我为律师权利维护的现状感到悲哀,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为法治建设的前景感到忧虑。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其用意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应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但愿这样的情形将越来越少,中国的法制建设将任重而道远。

新闻链接


庭审现场
       昨天,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一起为时两个多小时的刑事案件庭审中,11名律师中就有一人迟到,而另一人更因不听法官劝告被“请”出了法庭。
昨天是北京世纪鸿远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一案第二次开庭。根据检察机关起诉,这家公司在开业的两年时间里,涉嫌诈骗客户共计6.8万元。他们先谎称押金可退,可是在客户要求退房时,公司以合同违约、房屋有污渍等借口,强行扣除百先生、李先生等31人预先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及不应由客户支付的取暖费等费用。由于该案的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足有16人(见图),其中大多数人不认罪,导致案件的开庭时间相当漫长。

昨天,记者一到法庭就看到,十多个辩护律师密密匝匝地坐成三排,小小的法庭倍感拥挤。早上9时,身着法官袍的法官和陪审员已经到庭,绝大多数辩护律师也已到位,可是法庭却迟迟没开庭。记者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一名辩护律师还在路上。9时20分,等候多时的法官在法庭上给这位辩护律师打电话询问情况:“白律师,什么时候能到?”挂上电话,法官向旁听席解释道:“这位律师从通州赶过来。”10分钟后,一名中年女律师才面带歉意匆匆走进法庭,坐在了辩护席上。

庭审中,16位被告人中绝大多数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大多数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单位犯罪,有些律师甚至认为是经济纠纷,不应该以刑事案件起诉。法庭辩论非常激烈。几乎每一个辩护律师发言后,公诉人都要宣读证言证词予以反驳,庭审进度缓慢。法官为了控制庭审的节奏,不停地提醒辩护律师:“不要重复相同的辩论观点。”

这时,一位40多岁的辩护律师拿着厚厚的一打辩护词,侃侃而谈。“我认为这是经济纠纷……就算是诈骗,也应该以合同诈骗论……”当他再次提出这样的观点时,法官提醒道:“请律师明确自己的观点,抓紧时间。你要作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没想到,这位律师反驳道:“我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和法官进行辩论。”之后仍然自顾自地继续宣读辩论词。法官再次打断这位律师的辩论,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观点,“你认为你的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请说明!”律师突然发怒,当庭与法官争吵起来:“我正常行使当事人给予的辩护权,怎么啦?法官不能总左右我的辩护意见。”说着,律师滔滔不绝地阐述自己如此辩论的理由。法官提醒道如果律师坚持这种方式,将被请出法庭。可这位律师仍然不能接受法官的意见。这时法官示意法警,坐在嫌疑人边上的法警站了起来,律师看到情况不对,起身离开法庭,临走时还表示要投诉法官,法官要求其庭外找正当渠道投诉。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看了这个报道后,我为全国优秀法院的法官(海淀区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将律师“逐出法庭”一事,而感到十分的愤怒,也感到很悲哀。这个悲哀不仅是为这名律师,也是为中国法治。
       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在庭审辩论阶段,法官作为裁判者,他应当耐心地听取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不能随意打断各方的发言。
       当案情比较复杂,为了说明事实和观点,律师的辩护意见多些或者长些,这是很正常的,法官理应充分的听取,不能牵着律师的鼻子走。如对律师的辩论意见“无法听明白”,也应当在律师辩论意见发表完后,再加以发问,要求律师阐明。
      这名法官之所以再三提醒律师进一步明确观点,无非是想直接听结果,不愿听事实和逻辑推理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是希望律师先提出观点,后再说逻辑推理论证过程,有的根本不愿听这个过程。是先说观点,还是后说观点,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来进行论证自己的观点,律师完全有权加以决定。
       法官在没有听完律师的辩论意见,就中途打断律师发言,要律师直接明确观点,这种做法没有依据。
       按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7条规定,审判长有权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内容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这个规定只适用法庭调查阶段,适用于控辩双方对相关人员的讯问或者发问。
      进入法庭辩论阶级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先说出观点,再阐述论证过程,也没有规定法官可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
此案被告人多,辩护律师也多,也许法官想尽快走完程序,
      法官之所以再三打断律师的发言,要律师直接阐明观点,不想听取律师的论证过程,是担心律师辩护意见太长,耽误时间,延长庭审,导致多开几次庭吧?
       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的刑事辩护,有多少不是在走过场?
      在庭审中,我就曾遇到过这种法官,要你尽可能简单说,希望你三两句就说完。在法官心里,也许认为你律师说得再多又有什么用?你无非是拿了别人的钱,想替被告人多说几句,以博取被告人和家属的“欢心”。
     我曾经在法庭上也和法官“争吵”过,由于我方无法调取一份重要证据,我提出能不能请法院去调取。法官刚开始诉苦,称自己****太多,那有时间呀?这证据只能由你律师去调取了,我说对方是一个****机关,不给律师出证据呀。法官又说,你们别以为我们法院有多大权,什么机关的证据都能调取,这个****机关(隐去他说的****机关名)还可以管我们法院呢!我感觉法官在糊弄当事人,就说法院是审判机关,****机关怎么能管法院呀?法官听后,坐在审判席上大发雷霆,说你律师根本无权指责法官。如果不是当事人劝我,以我的性格还想与他争论,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见他还在发脾气,我说今天咱们是来开庭,不是来吵架的,一句话使他感到了自己的失态,他才慢慢平静下来。不过我还是比较“幸运”,这是一件民事案件,没有法警在场,他也没有去叫法警,不然,我也会落得一个被驱逐出法庭的下场。
       我以为,法官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在律师表示不满与其争论几句,就将律师逐出法庭,法官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也等于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律师的辩护权。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曾发生过多起法官将律师驱逐出法庭事件,但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完善,近些年来这种事也少有耳闻。想不到的是,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全国优秀法院竟然又冒出了如此霸气的法官。
        律师被驱逐出庭,这不仅是律师的不幸,也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报道中说,这名律师要投诉法官。对他的行动,我表示坚决支持,面对强权和霸权,我们不应当沉默,希望全国律协和律师们也关注此事件。
       以一篇“丧钟为谁而鸣”短文,作为本文的结尾吧!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百姓住房被强拆,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来源:天涯论坛

                                        我的评论

看了这篇文章,的确让人们深思,我过去一直在检察院担当公诉人17年,是指控犯罪,现在我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多是为被告人做刑事辩护。也经历过法官认为开庭时间太长而不让律师多讲辩护意见的现象,无论是烟台市中级法院还是芝罘区法院、尤其是芝罘区法院的个别刑事法官也是很粗暴的干涉律师的辩护,甚至在法庭上中断庭审大声的训斥律师很长时间,大耍法官威风。希望此事引起各级法院的注意,到了该纠正这种歪风的时候了。长此下去,法院还要出问题不可,因为像这样的法官根本没有把法律和人民放在眼里,。多数法官就是认为他就是法律,唯独他(她)最大,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官,表现得更加突出、更加普遍。    烟台杨律师评论


执业机构: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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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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