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4 12:37:43 作者:杨世渊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犯罪嫌疑人陈彦利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陈彦利在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说他是:“自己回到烟台影视表演学校找当时在场的警察投案自首。”的,这不是事实。他不是自己主动回到学校的,而是他以前的班主任老师阙磊打电话叫他回学校的。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了学校,是派出所的民警让阙磊老师打电话给陈彦利,劝其投案自首。但是,阙磊在给陈彦利打了半个小时的电话中,没有提到半句让陈彦利投案自首的话。只是让陈彦利回学校处理打仗的事,并说早晚都要处理,让他到学校给派出所的民警把事情说清楚。阙磊老师按照派出所民警的安排,当时隐瞒了被害人陈超逸已死亡的真相,采取了引诱的方法先把犯罪嫌疑人陈彦利骗到学校,然后实施抓捕。当陈彦利和他的同学王宇龙一起回到烟台旅游学校门前时被派出所的民警捕获。在此之前陈彦利没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证人王宇龙也证实:陈彦利在接完了阙磊老师的电话后告诉他说:阙磊老师让他去旅游学校处理上午打仗的事,还说派出所的人也去了、、、、、、。也没有听到或者看到陈彦利有任何想投案自首的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陈彦利不是去投案、也不属于正在投案途中。因此,不符合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
另外,犯罪嫌疑人陈彦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特提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采纳上述代理律师的意见。
此致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世渊
2009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