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3 16:55:4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关于取消法律服务所 统一法律服务主体的建议
日前,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校11个一级学科就业率调查报告中显示,从2002年到2005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四年排名倒数第一。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位。今年的情况也不会好于往年,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成了难上难。
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在我国最需要法律人才的越是边远落后的地区,越是需要这些人才的地区就越是难以让这些大学生进入最可以灵活顺利就业的律师事务所。原因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法律人才极其匮乏,为了缓解当时的矛盾,我们国家的法律服务主体是两条线并行的,并不是一般认为的只有律师,除了律师之外完全和律师从事着基本一样的工作的还有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实践只是不办律师最不愿意办且风险最大的刑事辩护,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与律师享有一样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服务主体是:
1、律师,其工作机构为律师事务所;
2、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机构为法律服务所。
由于对法律服务所要求的特别低,对入门人员不用法学大学本科毕业,许多人在现行体制之下也被称为律师合法地作为法律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真律师与合法的假律师并行工作着。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与律师事务所的竞争,现在在法律服务所中工作的结构大多为与公、检、法有一定特殊关系的人员,占据着法律服务市场蛋糕的大部分份额,使刚刚毕业的通过了司法统一考试的大学生难以与他们竞争,到了律师事务所也没有案源,只好继续待业。形成了懂法的受过专业培训的无活可干,不懂法的却正大光明的服务。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无法及时进入其多年学习本应服务的领域,几年后其知识就会老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服务所主要靠关系打官司,而律师所则主要靠法律。在当前法律专业毕业生人才如此难以就业的情况之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什么一定要保留法律服务所,而无情地将年轻的律师从残酷的市场竞争挤出去呢,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有管理费可以收。
故应取消法律服务所,统一法律服务主体。作为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国家在律师这一称呼上都有真有假实在是太不应该了。而且法律服务所还是导致司法腐败的温床。
现在已经到了不取消法律服务所,不给年轻律师让出法律服务市场蛋糕不行的时候了。
统一法律服务市场,只让律师成为服务主体有利于:
1、公正执法
2、不浪费巨大的法律人才资源
3、减少法律专业教育的浪费
4、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以上建议请考虑。
关于免收青年律师和接收青年律师的律师所会费的建议
据报道,北京2007年毕业生半年后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是法学专业,而且法学专业在失业人数最多的六个专业中又遥遥领先。法学专业目前还没有减少招生的可能,2009年和2010年的形势还会更加严峻,且此情况并非仅发生在北京,全国其他地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基本相同。失业大军中有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他们其最方便的就业方式就是到律师事务所作实习律师或期满作执业律师。但是当众多法学毕业生千辛万苦考上律师还没有分文的收入时,律师行业却要求每个青年律师必须先缴了数额不菲的会费才给予注册,这使吃饭温饱都成问题的青年律师因为拿不起会费而望而却步,加剧了最优秀有可能在法律服务领域就业的专业人才流失到入门成本低的非法律行业中去。甚至有的还和农民工去竞争一个工作岗位,而且因为专业不同可能不处于劣势。这是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在当前经济危机的情况之下各级政府部门,全党全社会都千方百计地安置大学生就业,一些城市出台减少大学生创业企业注册资金,免收各种税费等措施。而律师的“娘家”律师协会则不考虑青年律师的生存而征收不能给青年律师带来多大帮助的协会费用,以高额的收取高额会费的方式无情拒青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门外,这与律师协会成立的宗旨相悖。
建 议:
1、在青年律师进入律师队伍前三或五年痛苦期内免收任何会费,使他们进入律师队伍时更顺利一些,以首先解决温饱问题,让会费成为其早餐的补贴,以保障其身体更健康一些,也体现我们律师大家庭的温暖。
2、对安置若干名青年律师并保障三年最低工资的律所免收律所注册会费,使律师能将此款补贴给青年律师以补贴其午餐。
3、对安置未考取律师资格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达到一定人数的律师亦减免收入会费,以应对经济危机状况之下律所收入减少,将法律专业人员挤出法律服务领域,尽最大限度地使学习法律专业的人员在经济危机期间能在学以致用的行业中有基本生活空间,减少我国法律人才资源的浪费,让律师行业的新生力量与数律师共渡难关。使律师队伍青黄接续,后继有人。
关于进行《律师法》执法检查的建议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行九个月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如期修改,两法之间的矛盾和一些执法机关为了一己私利而拒不执行《律师法》的情况经常发生。修改后的《律师法》力图解决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之间的关系尽管是法理与《立法法》都有明确地规定的。但是公权力在握的许多基层办案人员就是不执行,坚决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才去执行。这样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不但继续造成律师执业困难,也是对法律的亵渎,在《刑事诉讼法》难以立即修改的情况之下,建议全国人大进行一次对《律师法》的执法检查,一方面宣传《律师法》,另一方面在发现问题时能追究一下有法就是不依的个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