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07 10:58:1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严某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我受中亚顺正律师所的指派、经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严某故意杀人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就本案的定性、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等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第一、 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定故意杀人罪不当
本案在批捕时,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批捕的,应当认为颜帅犯故意伤害罪定罪较为准确。首先,在主观上,被告人严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动机和目的。严某是因为被害人xxx
\\没有给他哥哥xx装饰设计费而打抱不平,要找xxx评理、理论理论;但是xxx事先打电话给弘玉酒店的老板xxx。于是,xxx就安排好了他手下的五名员工,事先有准备的要对付被告人。虽然被告人在去之前从宿舍带了一把水果刀,但目的不是去杀人,他是怕被打吃亏而防身用的。再说,因为区区小事为了其哥哥的设计费,严某不至于非要杀人不可,他的目的是去和xxx、xxx把他哥哥的设计费说清楚就行了。不能认为案发后有的被害人说“严某说要弄死谁“,就是要去杀人,不能主观归罪。何况这句话严某也并没有说过,只是个别被害人的一面之词。从在客观上来看,严某到了现场以后、被害人一方早已有所准备,在本案的证人xx的事先安排下,他的五名员工早已脱掉了工作服严阵以待、做好了准备。当严某来到弘玉酒店北侧时,就被xxx手下的五名员工围住,并立刻遭到了被害人多人的手打、脚踢。接着,xxx又安排手下员工逼使被告人和宋金星到偏僻的东南岔路口处,是将被告人和宋金星又拽、又推到此处的,不是被告人和宋金星自己走过去的,到了偏僻之处,被害人xxx及其他的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实施暴力殴打;同时,被告人的哥哥严某赶来劝阻被告人时,也同样遭到了xxx和其他多名被害人的殴打。在厮打的过程中严某才拿出水果刀捅了围攻他、殴打他的六个被害人,造成了一死一重伤两轻伤的严重后果(包括有两个轻微伤,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客观上的事实证明是被害人一方事先有准备的、并首先多人、多次对被告人实施暴力殴打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是在他自身和他人都受到了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拿出水果刀伤害了他人,这种客观上的行为是被动的,而且严某捅的死者于金平、重伤者xxx也都只是在腹部被捅伤,并没有捅在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其客观上的行为表明:严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 被告人严某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服法
被告人严某在案发的当晚被抓获之后,始终能够对犯罪
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严某属于青少年犯罪,又是初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第三、 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的后果是严重的,作为辩护人,我并不否认。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本案中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本案的发生起因是由于身为被害人的xxx没有给付被告人的哥哥严某装饰设计费而引起的,被害人xxx应当给付设计费而没有给付,属于有错在先;当被告人得知这一消息时为他的哥哥打抱不平,作为情同手足的兄弟来说这种同情感是无可厚非的,人之常情。被害人不但不给付设计费反而在电话中盛气十足、对被告人进行漫骂欺辱,令被告人十分气愤,所以被告人才要去“弘玉酒店”找被害人xxx、xxx评评理。当被告人到达弘玉酒店之前,被害人xxx就和宏宇酒店的老板xxx早已做好了准备,等待被告人的到来,并且于xx亲自安排了他的手下五名员工,换掉了工作服,在酒店严阵以待。当被告人严某到达弘玉酒店北面时,立刻被于xx及其手下的五名员工围住了。其中的一名员工时xx上去就对被告人的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没有还手,当被告人接电话时,又遭到了时xx用脚踢被告人腿部,被告人仍然没有还手。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逐步升级、步步紧逼。此时,于xx怕在酒店前面实施暴力影响太大、人太多。就让自己的员工把被告人及与他一同来的宋金星又推又拽的到了弘玉酒店北侧路口偏东的偏僻处。这时,被害人xxx情绪非常的激动,就动手扇了被告人几个耳光。于是,弘玉酒店的五名员工(全是20多岁的小伙)同时上去对被告人乱打一通,被告人一忍再忍仍然没有还手。这个时候被告人的哥哥严某来到了现场。他是来劝阻自己的弟弟严某的、不是来参与打仗的。但是,被害人xxx不问青红皂白上去就对被告人的哥哥进行殴打,其他的几名被害人也上去打被告人的哥哥,被告人的哥哥也同样没还手,只能抱住头躲在一辆面包车侧面,已经无法挣脱出去。被告人此时不得已才掏出水果刀准备上去帮他哥哥,但被被害人于xx、李x等人上去拽住了衣服、抓住了肩膀,此时,被告人为了脱身才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于xx的腹部一刀、右大腿处一刀造成了于腹部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时x是腹部被划伤,长度为8公分,是轻伤;被害人李x胸部被捅一刀、划伤一刀,构成轻伤。被害人xxx是在被告人挣脱将要跑出去时伸开双手拦住被告人时,被告人才用水果刀捅了xxx的腹部一刀、划了一刀,造成xxx重伤。另外有两人施x和常x,都是轻微伤,轻微伤并不构成伤害罪。被害人的伤主要是伤在腹部,死者于xx、重伤者xxx均伤在腹部,人的腹部相对于人的胸部、头部来说,并不属于要害部位。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按照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x等还用砖头砸在被告人的身上,经过法医鉴定:被告人的头部裂伤,构成轻微伤。这一个事实说明被害人一方是多人存在多个过错,是过错在先,是三番五次的先使用暴力对被告人及其哥哥进行殴打,并且是事先有组织、有准备的。如果不是被害人xxx找弘玉酒店的老板xxx安排其手下的多名员工采取暴力的手段对付被告人、殴打被告人,能够冷静的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合法的方式并事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起案件也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害人xxx、案中人xxx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由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所以应当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给与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但是他并不属于罪刑极其严重、罪大恶极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而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请合议庭全面考虑本案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烟台市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xx律师所律师
律师
二00九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