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

时间:2009-09-15 19:27:46  作者:烟台律师杨世渊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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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胡庆义,男,汉族,1962年出生,农民,住栖霞市庙后镇山西夼村164号。
异议人于2009年8月18 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不予为异议人续发采矿许可证暨栖霞市庙后镇政府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赔偿一案,贵院于2009年8月26日经审查决定立案审理,并向异议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于2009年9月28日在贵院(19)号法庭审理本案。但是,2009年9月9日贵院又向异议人做出: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并送达给异议人。因此,异议人对此裁决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告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决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项之规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招远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裁定不当。因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政府部门,本案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异议人有失公正。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再由与被告同级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难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庙后镇政府的行政不行为,未能给异议人续发采矿许可证,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异议人自2005年以来,四处上访,渺无音讯,至今不得不采取诉讼的法律途径,深感“民告官,难于上青天”。恳切希望烟台市中级法院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败诉,异议人将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作为第二审为异议人讨回公道。
鉴于以上理由,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贵院应将本来属于自己管辖(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撤回,由贵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撤销不当裁定。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胡庆义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作者:烟台律师杨世渊

执业机构: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济南)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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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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