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7 13:46:06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起 诉 状
原告:赵**,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有限公司会计,现住于**市**区****园宿舍。联系电话******
被告:房*,女,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市龙江北里*组*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98年9月 24 日登记结婚。于次年生有一子赵**,初期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03 年原、被告分居,原告因工作原因一般是过年才能回家一次。夫妻感情淡化,且被告对家庭及其亲人不负责任,经常把孩子放在家中不管,自己日夜不归不知去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O九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