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1 14:56:53 作者:刘健康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日前对怀十仔藏獒托朋友保管,期间被别人打死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三万一千三百元。原告杨某由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健康律师委托代理。
法院查明,2007年5月,原告杨某将自家的藏獒交由被告李某寄养。2007年11月15日,因被告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使该藏獒被他人打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原告藏獒的价值咨询了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评估原告的藏獒价值在31300-44000元之间,原告支付了鉴定费500元。
法院认为,依据被告李某之妻黄某于2007年11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藏獒确系原告杨某所有以及杨某将藏獒寄养在被告李某家的事实。故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在保管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该藏獒被别人打死,对此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杨某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李某关于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小汤山法庭依据《合同法》第365条、第369条、第374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以不存在保管关系、应由实际侵权人赔偿为由提起上诉,本案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