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判 自首赔偿轻判

时间:2009-02-09 17:43:4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拿了保险赔偿金不赔事故受害人 不执行判决一男子被诉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费捷)记者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名36岁男子周某因将保险公司领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挪作他用,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控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被诉至海淀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称,去年7月20日,周某在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经过诉讼,海淀法院后判决周某赔偿孙先生4.3万余元。

但周某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依照判决书履行对孙先生的赔偿义务,而是将该笔赔偿款挪作他用。在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周某为逃避执行,又将自己的汽车过户到他人名下。

今年8月15日,周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法院拘留15日,后被移交海淀分局。之后,周某的家属将赔偿款交到法院。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无视国法,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J009 本案被告人周明利由刘健康律师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辩护词

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杜华珍的委托并经周明利确认同意,指派刘健康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明利涉嫌拒不执行裁判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明利在得知贵院通知执行后尚未受到讯问、强制措施前,主动、直接到贵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贵院尚未掌握的将自己的小客车过户他人的罪行,对被告人周明利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明利的家属在刑事拘留第三天,就将赔偿款交至贵院,履行了贵院的生效判决,被害人也如数得到了赔偿款,贵院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对被告人周明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明利从被贵院司法拘留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极好,并有悔罪表现,从今天的庭审也可看出被告人周明利也充分认识到由于自己不懂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导致了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明利一贯表现良好,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明利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明利不但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犯了罪,并且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至今已被羁押将近六个月)。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周明利判处拘的刑罚。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特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判决时予以采纳,尽快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2月9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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