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5 22:05:20 作者:刘健康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承德人,北京八通门窗厂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2*号。电话:13261873842、139118085**。
被告:刘某,男,39岁,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湖光小区10号楼3*号。电话139108030**。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明 职务:镇长 电话:61531197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路23号
负责人:王振亮 职务:经理
电话:60563886、60563699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18日18时1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湖光家园小区门口,被告刘某驾驶轿车(车号:京GS7052)由东向南左拐弯时,适有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号:冀RKL540)由西向东驶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手指伸指肌腱断裂、面部皮裂伤。2006年10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刘勇为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被告刘某为被告台湖镇政府司机,所驾驶轿车(车号:京GS7052)为被告台湖镇政府所有,该轿车在被告华泰保险通州支公司入交强险。2008年11月,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作了右股骨干骨折术后切开取内固定术。被告刘某虽支付了原告的两次住院医疗费34088.3元,但对原告的其他损失却未予赔偿。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