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8 11:51:13 作者:刘健康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侯东坡,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双柳树头条9楼17号。电话:13261873842、63553034。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乔中胜,职务:经理,电话:68223145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退休养老金损失439200元,
2、依法裁决申请人患病就医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的前身为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构件厂。申请人原系铁道部建厂工程局北京第一建筑工程处职工。1986年1月3日,申请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对调进京的方式调入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后由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安排到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构件厂工作。2008年1月27日,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7月16日,贵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08】第3718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200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申请人经多人查找,未发现申请人的任何档案材料。2008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24212号民事裁定(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35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贵委京海劳仲字【2008】第3718号裁决书不生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35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申请人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竟称未发现申请人的任何档案材料,致使申请人由于档案丢失办理不了退休手续享受不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