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2 17:50:24 作者:刘健康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守华,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富各庄村。电话13261873842、13651390144。
被告:李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富各庄村。电话60411702。
被告:韦金明,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富各庄村。电话6041170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木工,二被告系夫妻。2007年9月,二被告修建自家房屋。2007年9月18日,被告李英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做木工活。2007年9月21日13时许,原告在被告家中为被告干活时,被告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损坏,致原告摔伤。原告被送到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1、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髌骨骨折”。2008年4月28日,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赔偿指数为20%。2008年5月22日,顺义区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押金3万元)。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原告认为,原告为二被告做木工活,双方已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问题,致使脚手架损坏原告摔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1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