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时间:2009-01-22 18:06:57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浅析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 作者:宁陕县法院 魏富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704    文章录入:akzy ]

 

浅析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魏富军

 

内容摘要: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时常遇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合同工作所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因定作人对定作、定作工作的指示以及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拟从承揽合同的相关概念及基本知识、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定作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等三方面,对定作人的过错责任问题作以简单分析。

关键词承揽合同  定作人  过错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愈来愈复杂,因此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随之扩大。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因为承揽合同请求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也很多。为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很有必要且必须把定作人的过错责任弄清楚。

一、相关概念及基本知识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或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此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点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务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这点是与雇佣合同的不同之处。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应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将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因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关于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学界一致认为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从合同所涉及事项来看,承揽合同适用于加工、定作、修理、复制、复印、翻译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二、相关规定及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定作合同工作造成他人或承揽人自己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因对定作、对定作的指示或者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对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如果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由此给第三人或承揽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就存在对定作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谓对定作物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示承揽人用危险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规操作。如果定作人有此情形,即构成对定作指示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明显有过错,即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而与之签订承揽合同,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自身损害的,即构成对承揽人选任有过错,定作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要想正确理解和适用定作人的过错责任,还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因为承揽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因此,只需要有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承揽事项的事实存在即可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一定需要书面合同形式。

2、侵权行为与完成承揽事项有关,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反之,如果侵权行为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且与承揽事项无关,就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问题。

3、承揽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而不是定作人。并且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的过程中的。

4、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定作人,即定作人要对自己对定作、对定作的指示或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即代替承揽人承担责任。

三、定作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是一种对承揽人的替代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定作人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有过错,才能向定作人主张承担责任,否则,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另外,只要定作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定作人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则,实践中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没有过错,构成了典型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由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对其行为不承担责任。

2、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承揽人执行不法承揽事项侵害他人权利,虽然定作人有过错,但承揽人明知承揽事项违法而仍予以执行,亦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侵害行为的原因比例来确定。

3、定作人与承揽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揽人执行不法承揽事项或者执行合法承揽事项,造成承揽人自身损害的,但承揽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即存在混合过错,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根据过错程度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4、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即定作人无过错,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的指示虽有过错,但承揽人并未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办事,而是自行其是,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因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定作人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定作人因此也不承担责任,仍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宁陕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2、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的相关内容;

3、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的理解与适用中的相关内容。

编辑:杨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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