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7 12:42:16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月日,饲料店的业主邹某接到客户要求送货的请求,将二包饲料装上自行车,驾车将饲料送往城郊。出城不久,前方路口突然窜出一条小狗,为了躲避,邹某左转方向将车驶入左侧快车道,刮碰由黄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家用小汽车,造成邹某左上肢、左下肢等多处骨折、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邹某在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500元,还造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7000元。治疗终结后,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黄某的汽车向县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邹某未能找到小狗主人,要求黄某赔偿部分损失也未果。为此,邹某将黄某、县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50000元,并要求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处理】
在邹某诉前找黄某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时,黄某非常气愤,认为邹某撞上自己的车并造成汽车损失,且交警已认定自己无责任而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已没有要求邹某赔偿,倒是邹某找上门要自己赔偿,没有任何道理。因此,在诉讼中黄某坚决不同意赔偿。
在诉讼中,县某财产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黄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由,也坚决不同意赔偿。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黄某为自己的汽车向被告县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黄某汽车与原告邹某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黄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邹某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11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元,合计121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10%份额。
【评析】
一、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前段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黄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因此,县法院判决被告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邹某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11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元,合计121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原告主张黄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黄某应依法赔偿。被告黄某以原告撞了自己的车并造成汽车损失且交警已认定原告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何以机动车一方无责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理解。该项条文由两个分号分隔为三段,第一段的前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整个第二项的前提。第一段的后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全部赔偿的规定,除非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也没有过错。从归责原则的角度看,是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个分号之后的第二段“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第二段解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有过错”的情况,证明责任是机动车一方,从归责原则的角度看,是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段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适当减轻,关于适当减轻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过失相抵的问题。过失相抵要适当减轻责任,一般按照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在这个比较的基础上机动车一方还要多承担一些责任,这也体现适当减轻责任的立法本意。
上述二段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过错的角度分别考虑如何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个分号之后的第三段“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角度考虑如何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不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过错,机动车一方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看,是一定限额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不同规则处理。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和一定比例限额的无过错责任的混合模式。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逻辑递次关系为:
首先,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除上述情况之外,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