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调 解 书

时间:2011-07-17 22:33:5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云法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廖江洪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昌贵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江洪诉被告董昌贵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中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月14日生育长子董仁祥,于 2007年7月29日生育女儿董琼。共同财产有位于南溪镇新场镇中环路房屋一套(农场斜对面)和位于南溪镇河雾村10组11号附1号的房屋三间。共同债务有36500元。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董仁祥由原告抚养,董琼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江洪与被告董昌贵自愿离婚;

二、原告直接抚养董仁祥,被告直接抚养董琼;

三、原、被告将共同财产位于南溪镇河雾村10组11号附1号的房屋两间、位于南溪镇新场镇中环路房屋一套自愿赠与董仁祥、董琼所有,将共同财产位于南溪镇河雾村10组11号附1号的房屋一间自愿赠与姜选梅所有;

四、共同债务365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一半。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中 二○一○年八月三十书 记 员 蒲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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