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2 19:03:43 作者:贾守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7年10月5日,邓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被救者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补偿见义勇为少年李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
2007年6月的一天,15岁的吴某,李某在湍河洗澡,由于水流较大,不识水性的吴某不慎滑入深水中。李某游上前去施救,因体力不支,与吴某一起沉入河中。被人捞起后,吴某怀救,而李某不治身亡。事后,李某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的父母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行身亡,其行为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吴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与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