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14 07:46:55 作者:贾守多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李默,男,汉族,现年35 岁,住邓州市湍河办事处三里阁居委会。
被申请人 张宝,男,汉族,现年40岁,住邓州市花洲办事处三里阁居委会。
请求事项;一 被申请人支付现金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及执行等有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经诉诸贵院,经贵院依法判决,邓州市法院做出的邓法民初字(2008)205号判决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望与批准!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默
二00九年 三月二日
附 ;
一 判决书一份
二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