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讲义

时间:2009-07-12 09:33: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概述

1、现行的《合同法》:1999.3.15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10.1施行。共23章,428条。最古老的合同法:公元前18世纪《汉漠拉比法典》,它是世界迄今发现最古老完整的成文法典。他关于契约的规定,其中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多条。

2、合同的概念:罗马法称之为“契约”,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类别:《合同法》规定的列名合同共十五种: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适用范围不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等原则。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口头及其它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2)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②标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如不明确或没有,会引起纠纷,甚至诉讼;③数量;④质量(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起止日期)、地点(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地;劳务的地点;报酬、价款结算地)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履行方式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等),法律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没有的,双方协议。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裁或审制)详解。

3、合同的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法》第12条2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未经协商且不更改。《合同法》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39、40、41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①提出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合理方式提清对方注意相应条款,予以说明。②具有《合同法》中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5种合同无效:一方欺诈、协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经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是法律行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条款,限一定期限承诺的意思表示: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我们还应掌握要约生效、撤回、撤销的法律概念。

(2)承诺:在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①承诺在何种情况下生效?:a、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c、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a实质性: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B非实质:以外的,如增加建设性、说明性条款。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售楼书》:购房人大多认为是开发商的承诺,从法律意义上是要约邀请,当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调整。为避免纠纷,写进合同为宜。

5、缔约过失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43条  3种情形)(1)恶意磋商;(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3)其它违反诚信。

(案例)甲、乙出版社就某项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出版社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商业秘密)被甲方得知,甲推迟与乙签约,开始针对性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不正当的竞争,承担……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法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举例)如:

执业机构: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商丘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私人律师 知识产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宋国强律师 > 宋国强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