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违约

时间:2017-02-14 17:36: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原告A为了置换交通方便的小区和被告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00万元,分两次支付,首付款12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8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A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20万元,然而在A要求B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B却以A未支付余款80万为由拒绝过户,A认为B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A遂诉至法院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审理经过:

庭审中,被告B提起反诉,以原告A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A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被告B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B,B均不予配合,原告A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被告B则担心A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原告A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8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被告B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原告A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原告A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被告B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原告已将余款8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法律分析:

本案实际是一起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买卖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交易金额较大,交易流程过程持续时间长,审批手续复杂,政策对合同履行顺利影响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审慎对待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本案中,因为过户送件时间与余款支付时间先后顺序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原告违约,被告反诉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的情况就是因为过户送件与余款支付时间先后顺序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应视为合同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双方应同时履行,但本案双方均未同时履行,所以,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鉴于原告方已履行合同大部分付款义务,且将余款已付至法院,表明原告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被告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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