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0 21:32:3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被告人杨弋佳犯抢劫罪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2-8)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高新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弋佳,曾用名:杨淼,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名山县,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2009年10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弋佳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弋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弋佳在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99号中海城南一号一期工地生活区内,盗走2-1-1号寝室内被害人伍元军裤包内的人民币142元、曹芮的黑色皮带一根,继续到2-1-4号寝室内盗窃被害人黄其海的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26.9元)时被黄其海发现并呼救,杨弋佳携带赃款赃物逃离。工地保安王朝斌闻讯后追赶杨弋佳,杨弋佳为抗拒抓捕,用盗窃的皮带攻击王朝斌,在与王朝斌扭打过程中将其右手虎口处咬伤,并以持刀伤害恐吓王朝斌。工地其余保安赶到现场共同将杨弋佳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弋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伍元军、曹芮、黄其海、王朝斌的陈述,证人张宇的证词,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凶器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弋佳实施盗窃行为后采用皮带攻击抓捕人员、与抓捕人员扭打并将其右手虎口咬伤等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杨弋佳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弋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蒲 军
人民陪审员 张跃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