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华:经济民主应当法制化

时间:2010-08-10 22:26:0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股市“揭黑”早已不是新闻,而记者因“揭黑”遭全国通缉,在中国资本市场却是第一次,这应该算是不折不扣的“新闻”了。
  这起看似民事争端的“新闻”,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权与法的较量,是如何实现中国经济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尽管有关问题的是非曲直仍需深入调查,但事件本身暴露出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经济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采访、并有义务向公众披露相关问题的真相。令人遗憾的是,当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触及到一些人的自身利益时,在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仅凭公安机关的一纸通缉令,就将新闻记者正常、合法的工作变成了莫须有的非法行为。如此看来,当公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时,社会舆论监督根本就无从谈起,更不要奢谈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经济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与有效保护了。
  资本市场作为各种经济利益的交汇点,历来就是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竞相博弈的场所,因而也是经济民主权利诉求最多、问题最集中、反映最敏感的市场之一。从资本市场诞生伊始,针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揭黑”行动就从未停止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资本市场存在着不少侵害投资者合法经济权益的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公司改制、法人治理等方面,极易滋生腐败,产生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这一事件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尽管中国经济民主建设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要真正实现经济民主,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建设经济民主社会,必须法制为先,制度为本。我们仍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经济民主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及相关法规,依法保护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权,并相应规范其舆论监督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的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相关问责制,强化法律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以此优化和营造宽松的经济民主法律环境,确保新闻媒体能够及时、有效的行使采访权、报道权等,最大限度的披露事实真相,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保护每一位公民合理、合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依法维护其合法经济权利不受侵害。
  应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规范化建设,尽可能消除由制度缺陷造成的在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机构勾结、利益寻租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弊端。
  “新闻”背后的故事是沉重的,但另人欣慰的是,围绕“通缉门”的相关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这一天来得有些被动和尴尬,但它毕竟是"整个媒体界维护采访权的胜利",是中国经济民主向前推进的一个缩影。
  无疑,“通缉门”事件对推进中国经济民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彻底清查、严肃处理、广泛讨论、深刻反思,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民主朝着更广泛、更深入、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与完善,随着经济民主环境的日渐改善,类似的灰色“新闻”将越来越少,中国的经济民主也将渐行渐近,可望而更可及。
  (作者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执业机构: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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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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