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庄案中证人应否出庭作证的评析

时间:2010-08-10 21:43:4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对于李庄案中证人应否出庭作证的评析

李庄“翻船”,起因是被他的当事人、涉黑嫌犯龚刚模检举。证据材料显示,龚在12月10日凌晨5时10分接受文强专案组讯问时,汇报了李庄教唆他翻供的过程;在后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他又表示,李庄教唆的方式是“眨眼暗示”。为警方印证龚刚模上述说法的,还有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重庆协助他的本地律师吴家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

公诉人据此指控说: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划清龚刚模和涉黑组织的界限;还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控方提交专案组民警证言称:嫌犯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曾与李庄发生过激烈争吵的张姓警员作证说,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看守所狱医则表示:没有发现龚刚模有外伤。

  辩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反驳这些证言。其中包括多份审讯笔录——有从凌晨2时许、也有从凌晨5时许开始的,其中一份显示有超过24小时的疲劳审讯。

  对李庄最有利的证据,是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在开庭前夜抵达律师手中的《报告书》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辩方认为,即使不能据此认定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12月30日李庄案的庭审当天,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说:证人程琪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不愿出庭。

  事实上,除了程琪,其他证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在警方的控制之中。

  针对辩方的质疑,一名检察官在庭上表示,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合法,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证言真实有效。

  这没有说服辩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指出,警方拘留下的证人不出庭,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他进而指责公诉方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还将违法取得的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可见公诉人严重失职。

   李庄的另一位辩护人、浙江律师陈有西则认为:侦查机关限制证人自由,辩护人无法接触证人核实证言,“这是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办错案。”

  这番话激怒了公诉人。控方指责辩方坐姿不好,还对公诉人指指戳戳,“有失法庭礼仪”;辩方则指责控方回避实质问题,“在搞大学生辩论会”。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参与案件旁听的诉讼法专家在庭后评论说:本案全部使用言辞证据,即使取证合法,证人不出庭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我很怀疑,法官单凭自己的良心,能否判决李庄有罪,更何谈说服社会公众。”这名专家说,“明智的做法是,控方把自己的证人拿出来,至少龚刚模本人应该出庭。”

  在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如果证人不出庭、物证也不到庭的话,审理就没有意义了。”

   当然了,对于本案中证人是否应该出庭作证还存在另外一种声音。

有些法律界的人士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中,公诉人依法调取了证人证言,法院也通知证人到庭,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因此,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西南政法大学的潘金贵教授则称:“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以说,检方在庭上使用权用书面证人证言是不错的……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没有这种做法”。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8名证人,有7人被拘押,是特殊的“证人”,这几位证人的证明效力是不无疑问的。

首先,这些证人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作证的,这与有人身自由的证人作证的情形是不一样的,证言是否是证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主动作证还是被动作证?抑或强迫作证?是否有诱证、逼证之嫌,都不得而知,因此,他们作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值得怀疑。

其次,这几名证人与李庄都有利害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因此,证人在被拘押地作证时,是否被威胁、引诱和刑讯逼供,都难免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出庭与否固然是他们的自由选择,但书写的证言是否是自由选择恐怕就存在疑问了。重庆公检法能让这些证人书写书面证据,完全可以让这些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不是这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而是他们没有说走就走的人身自由。总之,这些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就很难打消人们的疑虑。重庆法院和检察院要想摆脱暗箱操作证人的怀疑,不如让他们到法庭接受质证,一切就会真相大白。

我个人认为,虽然李庄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两项控诉于法无据,法院可以依法驳回。但法院若要使其办案信服于大众,不光是生搬硬套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就可以的,毕竟法条只是语言,其内涵才是真正的规范。身为代表法律权威与正义的法院,在此案中,虽未违反法律禁止的规范,却也未能真正的实现证据之作用,落实法律之精神。不能让证人证言确信于常理,信服于大众,难免有钻法律空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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