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校长带幼女开房”事件的犯罪定性

时间:2013-05-21 12:22: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某带走开房”。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全国关注。目前陈某和冯某二人已经被警方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

  2013年5月13日下午,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就该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据介绍,万宁警方在事发后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了法医鉴定。经鉴定,六名未成年女生在与陈某鹏和冯某松接触期间,并未发生性行为。但是,央视公布的法医诊断显示女童“外阴部红肿”“会阴部正中一厘米的裂伤痕”,另一受害女童的父亲出示女儿的内裤上面有斑斑血迹,相关证据均已证明受害幼女遭受性侵害的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冯某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案件真相扑朔迷离,网上也是一片质疑。笔者认为如果这受害女童处女膜破裂一案件事实被查实而且确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冯某所为,那么两人涉嫌强奸罪而非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定义和区别: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性交意外的方法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幼女既遂通说采用接触说:既犯罪嫌疑人性器官只要和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即使没有插入仍构成强奸罪既遂。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冯某已涉嫌强奸罪,应以强奸罪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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