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3 19:49:39 作者: 吕琦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9]恒律顾 字第 号
聘请单位: (甲方)
受聘单位: (乙方)
为依法管理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商定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吕琦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开拓业务以及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接受咨询,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2)参加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审议甲方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诉状、控告、声明、申诉等法律事务文件。
(3)协助甲方依法正确处理重大经济案件纠纷,接受甲方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有关经济和权益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和行政程序中,接受甲方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协助甲方向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6)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在改革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法律顾问在甲方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每月不超过四天工作时间。如甲方有重大问题急需处理时,法律顾问除特殊情况外(如出差、重病等),应随请随到。
五、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企业需要分轻、重、缓、急,随时商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关资料等。
六、甲方承担所聘请律师履行职责时支出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由甲方予以报销。
七、法律顾问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守甲方内部制度,在业务中接触到甲方或国家机密时,必须严守国家保密制度。
八、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于涉及甲方的法律纠纷,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委托参与其与甲方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但乙方已担任法律顾问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在此限。
九、乙方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十、如受聘人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意见直至书面要求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期限1年。
自 2009年 5月 日 起至 2010年5月 日止。
十二、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要续聘,双方再行商定。
十三、法律顾问全年聘金 元,聘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之内付清。
十四、乙方承办甲方下列法律事务,均应另定委托合同,甲方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一)企业建立、改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股票交易及上市、债券发行、资产委托、企业并购、企业终止等法律事务及涉及甲方一千万元以上合同的起草(有标准文本的不起草)、审查,本项律师服务费按标准的 50%计算;
一千万元以下的合同需要审查的在甲方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后七日内免费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该文本直接修改。
(二)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行政申请及行政复议,按下列标准计算律师服务费;
1、涉及标的在5万以下的,乙方免收律师代理费,但是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交通费支出。
2、涉及标的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乙方应当按照陕西省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0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