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4 16:56:52 作者:杜立峰 文章分类:执业随笔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
杜立峰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硕士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5-4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工伤案件相关的案由有两处:一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项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是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种案由有何不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因各项费用发生争议,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各项费用发生争议,则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因各项赔偿费用产生的纠纷;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用人单位拖欠依法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第二种观点,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职工因对社会保险统筹机构支付的保险待遇有异议,而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发生的纠纷。
对案件性质理解的不同,会导致法院适用不同的案由立案,收取不同的诉讼费用(两种案由诉讼费用差距较大),进而导致案件的审理依据不同(适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工伤保险条例,从而会导致赔偿费用的巨大差异),甚至会导致案件的处理程序不同(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笔者分析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明确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认为劳动争议(第二条第五项),法律的效力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此类案件性质属于劳动争议。
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是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兼有劳动争议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性质。最高院对此类案件划分了两种不同的案由在理论上也并无问题,只是造成了实务操作上的障碍。但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劳动争议的性质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1、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既然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劳动仲裁前置。
2、案件审理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此类案件如果诉至法院,应收取多少诉讼费用?
上文提到,此类案件因职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法院可以按照人格权纠纷项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收取诉讼费,此种方式收费较高。法院也可以按照劳动争议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收取诉讼费,每件10元。两种收费方式虽然均不违法,当事人却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劳动争议的性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适用每件10元的收费方式,人民法院只能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立案,收取10元的诉讼费。
这就是说,虽然《民事案由规定》在理论上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双重属性而划分了两种不同的案由,但其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属劳动争议,处理需要仲裁前置,立案只应该交纳10元的诉讼费。两个案由的冲突虽然在形式上看似好像可以选择适用,实质上此类纠纷的只能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在实务中并无适用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