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驾校不给驾照 市民状告车管所胜诉

时间:2007-11-20 11:47:3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不上驾校不给驾照 市民状告车管所胜诉
申领驾照要通过驾校报名而拒绝受理个人申请,这似乎成为各地的“惯例”,深圳市民樵彬却为此将市车管所告上法庭。南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市车管所对樵彬作出的不受理申领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深圳交通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难以实施驾照“自考”。

 

    无培训记录办驾照遭拒

 

    3月7日,樵彬来到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但受理窗口的民警表示,由于樵彬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不能受理他的申请。樵彬感到不解:申领驾照,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呢?

 

    原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曾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正是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拒绝了樵彬的申请,并在樵彬的要求下,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

 

    申请行政复议被中止

 

    樵彬认为,车管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并向深圳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以“申请内容需要另行调查、审查”为由,中止了樵彬的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樵彬决定放弃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状告车管所行政违法

 

    5月14日,樵彬认为车管所拒绝其办理驾驶证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樵彬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作为依据的《通知》,既未对外公布,也未公示。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记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法院一审判樵彬胜诉

 

    今年11月6日,南山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

 

    本案中,车管所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樵彬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该《通知》也没有将“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设为申领驾驶证的受理条件。

 

    南山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车管所于今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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