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伪造授权书签名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是否构成诈骗

时间:2011-11-17 13:10:26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夫妻一方伪造授权书签名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李某(男)1995年个人买了一套房子,2003年与马某(女)结婚,2011年5月双方离婚。2011年8月,李某发现自己的房产于2010年被马某变卖了。据查,马某于去年向公证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让别人假冒李某在授权马某女卖房的委托书上签名,骗取公证机关出具了公证文书。请问,马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所谓诈骗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本案客观方面而言,马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真正要成立诈骗罪,还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本案并不符合这一点。其次,就主观方面论,本案并不能证明马某明知该房产属于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无法证明李某具有诈骗的故意。本案中,李某只有初中文化,也许她一直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才想转移并独占该房产。综上,本案不宜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退言之,即便是构成诈骗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基于这种特殊的夫妻关系存在,本案宜定性为一般的民事侵权为宜。对此,李某可以马某、疏于审查的公证处及恶意取得的受让方(如果是的话)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房产或者赔偿损失。(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供稿: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曾执业于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755-28440758,QQ:1254733239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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