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5 21:23:19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综合文章
申请再审与申诉都属于诉权的范畴,是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一种权利手段。但在实务中,两者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是有区别的。申诉是一种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管辖级别限制、没有案件类别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非常困难。与申诉不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申诉则不受上述限制,它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进行。
2、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3、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4、申请再审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综上,申诉与申请再审无论在性质上还是作用上都有所不同,两者不能混淆。目前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恰当的,应予纠正。
◆作者简介: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执业于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QQ:1254733239,http://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